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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旭辉与王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辉,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42号申请执行人赵旭辉,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婷,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赵旭辉与王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民终3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旭辉车辆损失费用、鉴定费等共计66,95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有一房产尚不符合办理产权条件,无法查封,无法处置;无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66,952元债权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民终3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俊立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