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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沈冬方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冬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冬方,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泊头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冬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溶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冬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沈冬方驾驶冀J×××××号轿车在泊头市平安南街土地局路南35米处与鲍某驾驶的冀J×××××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酒精检测,沈冬方静脉血中酒精成分含量为200.72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危险驾驶。案发后沈冬方积极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冬方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沈冬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沈冬方的供述,被害人鲍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赔偿协议书,被告人沈冬方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沈冬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冬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冬方酒精含量达到入刑标准二倍以上,系从重处罚情节。其当庭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冬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季国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娜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