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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超与被执行人董小燕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超,董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高超,男,汉族。被执行人董小燕,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高超与被执行人董小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6)陕0104民初97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自觉履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