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xx与沈xx、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xx,沈xx,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551号原告:范xx,女,汉族,生于1969年6月21日,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xx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3日,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沈xx之妻。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洛阳市。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公司员工。原告范xx与被告沈xx、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xx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xx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芳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