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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xx与沈xx、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xx,沈xx,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551号原告:范xx,女,汉族,生于1969年6月21日,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xx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3日,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沈xx之妻。被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洛阳市。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公司员工。原告范xx与被告沈xx、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范xx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xx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芳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