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雪菲与包海冰、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菲,包海冰,巴特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883号原告:郑雪菲,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和文,扎兰屯市中央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海冰,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海英,扎兰屯市兴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特尔,男,1989年4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燕,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雪菲与被告包海冰、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郑雪菲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雪菲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雪菲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郑雪菲负担。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