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王新伟与杭州和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伟,杭州和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1399号原告:王新伟,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若云,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和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0号大街(东)***号、源隆商业大厦*幢***层。法定代表人:蒋大段。原告王新伟诉被告杭州和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新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新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吴文峰审判员 吕瑜岚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