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4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宁波波普朗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波普朗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4989号原告:宁波波普朗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组织机构代码6747XXXXX。法定代表人:管萍。委托代理人:孙红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吉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XXXXX。法定代表人:游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宁波波普朗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吉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波普朗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诉处理。审判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