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殷旦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殷旦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11财保1104号 申请人: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赵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坤,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殷旦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金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殷旦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殷旦子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5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殷旦子村村民委员会25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 判 长 石仁举 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 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