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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苏东华与鲁胜、李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东华,鲁胜,李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156号原告:苏东华,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鲁胜,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李友梅,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苏东华诉被告鲁胜、李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苏东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计3170元,由原告苏东华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鼎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