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苏东华与鲁胜、李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东华,鲁胜,李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156号原告:苏东华,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鲁胜,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李友梅,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苏东华诉被告鲁胜、李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苏东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东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计3170元,由原告苏东华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鼎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