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燕、曹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曹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388号申请人刘燕被申请人曹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7261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曹爽、李程名下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奉路西侧鸿苑花园68号楼1门1004号房产,保全价值6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顺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宝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