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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X与刘林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刘林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745号原告:XXX,男,汉族。被告:刘林宇,男,汉族。原告XXX与被告刘林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X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康雪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萍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