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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佳蓉与帅治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佳蓉,帅治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45号原告:周佳蓉,女,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被告:帅治文,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佳蓉与被告帅治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佳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佳蓉以联系不上被告帅治文无法彻底解除该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佳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计2336元,由原告周佳蓉负担。审 判 员  侯建伟审 判 员  郭 健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天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