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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与贾敬文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贾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06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太原市金刚堰路2号。负责人:白托明,党组书记。被申请人:贾敬文,男,1944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港道村*号*户。2017年5月21日,本院收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事项:要求被申请人执行太原市国土资源局[2017]14010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11.95平方米其他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贾敬文未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6年5月占用港道村其他林地2.12亩(1411.95平方米)建造住宅,涉嫌非法占地,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已于2017年5月12日下达[2017]140106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应尽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5日向贾敬文作出[2017]14010600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该催告书于2017年6月15日送达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催告书指定被申请人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五、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梁建波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