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赵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你处62231908*****08684887账号上的存款36000元。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