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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1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兴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兴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11民初415号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明辉大厦西单元16楼。法定代表人:易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铭望,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兴国,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岳阳市君山区,住岳阳市君山区。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刘兴国已向原告缴清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被告刘兴国已缴清物业服务费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豪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