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虞晓军与陈良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晓军,陈良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718号原告:虞晓军,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正勇,蒋俭,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冲,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虞晓军为与被告陈良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3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晓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正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良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24日,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后经双方于2015年1月31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3.6万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及期限。该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良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虞晓军借款人民币103.6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良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晨播人民陪审员 张品晶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