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玉伟、王正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伟,王正训,纪华,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28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伟,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正训,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纪华,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纪伟,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伟与被执行人王正训、纪华、纪伟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为139591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