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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玉伟、王正训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伟,王正训,纪华,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28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伟,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正训,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纪华,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纪伟,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伟与被执行人王正训、纪华、纪伟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为139591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