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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5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游丽、何安强与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安强,游丽,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5936号原告何安强,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罗任栋,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游丽,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罗任栋,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齐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安强、游丽与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安强、游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安强、游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交纳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安强、游丽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