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诗能申请执行汪维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诗能,汪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朱诗能,男,1977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自强乡破头上村寨子头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7********。被执行人汪维全,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马场乡鸡场坝村鸡场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2********。朱诗能与汪维全健康权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5)黔织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诗能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维全一次性赔偿朱诗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辅助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7264.07元、案件受理费1448元,执行人汪维全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09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汪维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汪维全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织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汪维全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汪维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将被执行人汪维全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汪维全财产信息,均发现被执行人汪维全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存款亦无车辆登记。5.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汪维全高消费。6.上述财产执行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以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朱诗能,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诗能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汪维全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汪维全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诗能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调查的财产信息亦予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如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