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佳宇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佳宇建材有限公司,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佳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法定代表人:曹佳鹏,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中山路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徐金龙,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佳木斯佳宇建材有限公司与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18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峰审判员 张德全审判员 崔京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佳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