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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柏海林与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海林,李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24号申请执行人:柏海林,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李梁,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柏海林与被执行人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53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柏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