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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柏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柏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821号罪犯杨柏清,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柏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768号刑事裁定,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又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7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柏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42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杨柏清的判决。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15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柏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共获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柏清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柏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柏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柏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柏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