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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甘肃永恒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李维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永恒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维天,高兴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498号原告:甘肃永恒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太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华,该公司诉讼专员。被告李维天。被告高兴茂。原告甘肃永恒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维天、高兴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永恒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永恒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计取275元,由原告甘肃永恒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旭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