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异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浩然对吉林省创鑫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创鑫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异359号案外人:江浩然,女,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威,吉林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创鑫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曲殿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亭,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豪,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冯兹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婷,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泽东,男,该公司法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创鑫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鑫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浩然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江浩然异议称,你院查封的阳光忆城小区F9号楼1单元1302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案外人购买,已交齐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创鑫公司与被告亿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吉01民初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亿城公司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2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亿城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该裁定,本院于2016年6月2日查封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被告亿城公司开发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光复东路阳光忆城小区136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后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吉0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亿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创鑫公司借款本金1427.9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偿还全部本金之日止,总额扣减已经偿还的利息70万元)。二、被告亿城公司负担原告创鑫公司因聘请律师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9.6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25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亿城公司负担。后亿城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创鑫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吉01执452号立案执行。另查明,2015年6月23日案外人与亿城公司签订《阳光亿城认购书》,约定:江浩然以总房款423037元的价格购买F9号楼1单元1502室涉案房屋,首付30%的购房款127037元,余款296000元按揭贷款。案外人实际支付购房款26691元,按揭贷款未能办理。认购书中的F9号楼1单元1502室即为本案涉案房屋,案外人尚未占有使用。因小区未全部竣工验收,尚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本院认为,虽然案外人江浩然在本院查封前已与亿城公司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但其并未占有使用该房屋,交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亦不足5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江浩然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东宇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