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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新力、王卫东与被执行人罗合群、罗志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91号被拘留人邱付梅,女,1962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三桥乡廖屯村姚庄65号。本院在执行张新力、王卫东与罗合群、罗志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6月21日作出(2015)汝执字第191号决定:对邱付梅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邱付梅承认并改正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邱付梅的拘留。本决定作出立即执行。审批员:肖俊涛执行员  :黄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