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宏洋申请张富、杨冬微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洋,张富,杨冬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洋,男,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富,男,汉族,住肇东市。被执行人:杨冬微,女,汉族,住肇东市。王宏洋与张富、杨冬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富、杨冬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宏洋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宏洋与被执行人张富达成分期给付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瑞江审判员 于 强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