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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洪明与黄万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明,黄万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797号原告:张洪明,男,195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飞,盐城市大丰区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万林,男1956年2月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洪明诉被告黄万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洪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洪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练永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