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曹武与黄长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武,黄长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317号原告:曹武,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东,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长安,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曹武与被告黄长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永辉审 判 员 王晓平人民陪审员 张 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