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李双文、刘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李双文,刘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24民初2226号原告:张丽萍,女,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双文,男,9月11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刘金红,女,11月16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张丽萍与被告李双文、刘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萍、被告李双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0日,被告李双文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款。被告刘金红系李双文妻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双文辩称,借款是事实,没有什么意见,但是被告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刘金红未出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双文与被告刘金红系夫妻。被告李双文于2013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据一枚、原、被告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据可以证实被告李双文向原告借款未还的事实,被告李双文应及时偿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被告李双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被告李双文、刘金红不能证明此债务经约定系被告李双文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因此,本案所涉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双文、刘金红负有共同偿还义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双文、刘金红偿还原告张丽萍借款2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日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