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艳与贾宝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贾宝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188号原告:张艳,女,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大兴农场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被告:贾宝印,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其他身份事项不详)。原告张艳与被告宁贾宝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宝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苏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