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根木、俞运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根木,俞运菊,安徽省嘉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841号申请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F09299773Q。法定代表人:章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根木,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申请人:俞运菊,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安徽省嘉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5764622K。法定代表人:金震鹏,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根木、俞运菊、安徽省嘉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46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王根木、俞运菊、安徽省嘉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46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王根木、俞运菊、安徽省嘉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韵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