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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继萍诉被告杨占荣、杨锡华民间借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萍,杨占荣,杨锡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30民初425号原告马继萍,女,1976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杨占荣,男,1988年9月18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杨锡华,男,1986年3月2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萍诉被告杨占荣、杨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继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继萍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娅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