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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耐久照明有限公司、黑龙江鼎和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耐久照明有限公司,黑龙江鼎和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耐久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余江县(余江)眼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6062210004279。法定代表人:张志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鼎和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孙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230000100070345。法定代表人:马书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62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黑龙江鼎和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明华即日起履行本院2017)赣062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鼎和灯具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鼎和灯具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6854.2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熊新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洪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