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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屈某与九江市广播电视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九江市广播电视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791号原告屈某。法定代理人屈宏,系原告之父。被告九江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荣某,台长。委托代理人王军,该电视台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1与熊邵春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屈某1与被告九江市广播电视台达成调解,故原告屈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某撤回对被告九江市广播电视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审判员  宋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 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