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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财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存香、邢红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存香,邢红芳,郭希军,肥乡县益通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290号申请人:张存香,女,1953年6月2日生,住大名县。申请人:邢红芳,女,1976年8月24日生,住大名县。被申请人:郭希军,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申请人:肥乡县益通运输队,营业执照号码130428200004083。法定代表人:徐小辉。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县元固乡三里堤村。申请人张存香、邢红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希军驾驶的、肥乡县益通运输队所有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冀D×××××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担保人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希军驾驶的、肥乡县益通运输队所有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冀D×××××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