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蒋许刚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许刚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17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许刚,化名刘彪、吴铭轩,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11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许刚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许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被告人蒋许刚冒用刘彪的身份证件,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等证件与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桥东的顺达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了租车合同,租走该公司一辆号牌为湘F×××××黑色丰某拉小轿车。被告人蒋许刚将该小轿车驾驶回天门之后,交由黄某(另案处理)处置。被告人蒋许刚随后失去联系,拒不归还该车辆。经华容县价格局鉴定,该湘F×××××黑色丰某拉小轿车价值人民币63000元。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蒋许刚冒用刘彪的身份证件,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等证件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新方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租走该公司一辆号牌为鄂A×××××黑色雅阁牌小轿车。蒋许刚将该小轿车驾驶回天门之后,交由黄某处置。黄某将该车以4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熊某。被告人蒋许刚随后失去联系,拒不归还该车辆。经天门市物价局鉴定,该鄂A×××××黑色雅阁牌小轿车价值人民币54464元。2015年5月25日,黄某与蒋许刚共谋,由蒋许刚冒用于鹏的身份证件,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等证件与武汉红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在本市租走该公司一辆号牌为鄂J×××××白色雪佛兰迈锐宝小轿车。交由黄某处置,黄某将该车以10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李某。蒋许刚随后失去联系,拒不归还该车辆。经天门市物价局鉴定,该鄂J×××××白色雪佛兰迈锐宝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34000元。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蒋许刚主动到天门市公安局净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合同诈骗的事实。案发后,追回被告人蒋许刚诈骗所得的鄂A×××××黑色雅阁牌小轿车及鄂J×××××白色雪佛兰迈锐宝小轿车,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蒋许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天门市公安局石河派出所出具的蒋许刚、刘彪、于某、黄某的户籍证明、受案件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发破案经过,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胜利街派出所出具的黄冈新方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通用版汽车租赁合同、黄冈新方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车某、刘彪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武汉红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用车合同,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存根),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人李某、熊某、陶某、余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洪某、陈某的陈述;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华容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意见书;辩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许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许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许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许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蒋许刚的刑期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蒋许刚合同诈骗所得湘F×××××黑色丰田卡罗拉小轿车,返还被害单位顺达汽车租赁服务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曾庆人民陪审员 肖以智人民陪审员 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思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