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1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成、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陈建国,顾广辉,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成,男,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195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与陈成系父子关系。被执行人:顾广辉,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周芳,女,1973年6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成、陈建国与顾广辉、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从被执行人顾广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明玻支行的工资存款账户中划拨41900元,并依法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顾广辉在银行的工资账户。经财产调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顾广辉、周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