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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无锡博信人力装卸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博信人力装卸有限公司,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俊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13行初2号原告无锡博信人力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旺庄路80号。法定代表人汪德芳,无锡博信人力装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少中,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惠佳敏,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无锡市太湖新城观山路199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周文栋,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会文,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蔡庆,北京市百瑞(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俊年,男,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余云丹、刘阳,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博信人力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第三人刘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月5日向被告市人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博信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博信公司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博信人力装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无锡博信人力装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 敏代理审判员  袁家琳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葛琴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