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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覃水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水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97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水选,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于广西省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省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201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抓获,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水选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水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法院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覃水选伙同“小强”(另案处理)到惠安县山霞镇西山宫山三乡仙姑庙,盗走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100元。2、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覃水选伙同“小强”到晋江市梅岭街道岭山社区顾源宫,盗走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30元。3、2017年2月27日左右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覃水选伙同“小强”到晋江市安海镇菌柄村慈灵寺,盗走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50元。4、2017年2月27日左右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覃水选伙同“小强”到南安市水头镇杨仙公史迹馆,盗走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140元。5、2017年3月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覃水选到南安市水头镇仙迹岩寺,盗走功德箱内的香油钱人民币80元。2017年3月2日,被告人覃水选于南安市霞美镇骏发快捷酒店对面租房四楼一房间,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水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管理人员张某、陈某、黄某、杨某、蔡某的陈述,证人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水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覃水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水选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水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覃水选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水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覃水选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400元,返还被害单位惠安县山霞镇西山宫山三乡仙姑庙100元,返还被害单位晋江市梅岭街道岭山社区顾源宫30元,返还被害单位晋江市安海镇菌柄村慈灵寺50元,返还被害单位南安市水头镇杨仙公史迹馆140元,返还被害单位南安市水头仙迹岩寺80元。三、没收被告人覃水选作案工具双面胶12捆,铁片47片,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尤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宝兴速录员  黄柳君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