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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官意成与高毕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意成,高毕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978号原告官意成,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斌,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毕武,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意成与被告高毕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意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丹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