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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叶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叶海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131号原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东交通巷1号银泰大厦502、506室。被告:叶海英,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原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银泰物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搜集证据,要求立案起诉,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海银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晓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