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朝荣与刘相国、李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朝荣,刘相国,李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61号申请执行人:吴朝荣,男,1943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刘相国,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李桂华,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执行吴朝荣与刘相国、李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标的款30462.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桂华给付申请人15000元,双发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申请人同意解除李桂华与本案的关系,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相国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 建 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文 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