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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庄支行、莱芜立发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庄支行,莱芜立发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莱芜旭日东升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宝之城经贸有限公司,申传泉,刘翠芳,刘长庆,王秀芹,赵萍,杨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庄支行,。负责人:王晓强,男,职务: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莱芜立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申传泉,职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莱芜旭日东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庆,职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宝之城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萍,职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申传泉,男,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刘翠芳,女,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刘长庆,男,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王秀芹,女,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赵萍,女,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杨继龙,男,住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庄支行与被执行人莱芜立发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莱芜旭日东升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宝之城经贸有限公司、申传泉、刘翠芳、刘长庆、王秀芹、赵萍、杨继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4)莱钢都证经字第994号公证书、(2016)莱钢都证执字第169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951619.1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协助义务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莱芜市立发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鲁SP158**、鲁S×××××、鲁S×××××、鲁S×××××、鲁S×××××、鲁S×××××、鲁S×××××、鲁S×××××、鲁S×××××、鲁S×××××、鲁S×××××、鲁S×××××、鲁S×××××鲁S×××××车十四辆、被执行人申传泉名下有鲁S×××××车一辆、被执行人杨继龙名下有鲁S×××××、鲁S×××××、鲁S×××××、鲁S×××××车四辆。2017年4月27日,依法对以上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查明被执行人申传泉、刘翠芳名下有位于莱城区凤城西大街1号11号楼东3单元902室房产一宗(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于2017年4月27日进行了查封。经查证,扣划了被执行人刘翠芳名下银行存款1584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继续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出(2017)鲁1203执14号失信决定书,根据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将被执行人莱芜市沃金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华杰物资有限公司、毕泗荣、郝发勇、高文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光亮审判员  弭 强审判员  卢生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