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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冯宝磊与张金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宝磊,张金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616号原告冯宝磊,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家国、李亚男,青州昌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铭,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冯宝磊与被告张金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冯宝磊以双方自行和解后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已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宝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