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黎超莲、甘国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超莲,甘国东,甘国彬,甘国丽,冯超成,陈文龙,甘伯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黎超莲,女,1956年6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甘国东,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州区。申请执行人甘国彬,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甘国丽,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冯超成,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陈文龙,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甘伯儒,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甘国东、黎超莲、甘国彬、甘国丽与被执行人冯超成、陈文龙、甘伯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冯超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81112.50元,被执行人陈文龙、甘伯儒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47284.72元,被执行人冯超成负担受理费784元,被执行人陈文龙、甘伯儒负担受理费436元,执行费1825.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冯超成、陈文龙、甘伯儒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封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