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陆润军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润军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23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润军,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于广西武宣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宣县。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武宣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润军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颖丽、杨俊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陆润军购买了陆某1就位于武宣县黄茆镇大塘村村背“古垌岭”(地名)处的一片尾叶桉树。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陆润军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杨某2、杨某1等人对该片林木进行砍伐。经测量评估,陆润军无证砍伐的林地面积为2.40亩,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24.672立方米,出材量为19.160立方米。本院另查明,2016年11月1日15时许,武宣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人在武宣县黄茆镇大塘村“古垌岭”无证砍伐林木,当晚19时许,民警在武宣县武宣镇东环路口将拉运木材的车辆拦下,并将木材扣押于武宣县森林公安局。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陆润军主动到武宣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无证砍伐林木的事实。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押在案的尾叶桉原木价值为人民币9,340元。后公安机关将该木材拍卖得款9,3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润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查报告、磅码单、暂扣押款专用票据、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六峰山林场木材检尺单、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尾叶桉采伐现场的调查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人陆某1就、杨某2、杨某1、何某、方某、陆某2的证言,被告人陆润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润军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陆润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润军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确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具体数量标准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润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清。)二、公安机关拍卖涉案木材款项9,340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韦金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翠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确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具体数量标准的通知》第四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