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资阳市红富纸箱厂与资阳市人民政府、成都铁路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红富纸箱厂,资阳市人民政府,成都铁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20行初7号原告:资阳市红富纸箱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一段***号。投资人:刘俊鸿,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吉明,市长。委托代理人:唐贤勇,系资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军,资阳市房屋征收局副局长。被告:成都铁路局,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1号。法定代表人:宋修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太平,系成都铁路局成都土房所监察。委托代理人:李晓梅,系成都铁路局法律顾问。原告资阳市红富纸箱厂诉被告资阳市人民政府、成都铁路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被告资阳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唐贤勇、刘军,成都铁路局委托代理人王太平、李晓梅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就原告提出的履行“松涛.路苑项目”相关职责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向原告履行职责就“松涛.路苑项目”中应获得补偿,督促有关部门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被告成都铁路局辩称,成都铁路局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对被告成都铁路局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成都铁路局系经依法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为客货运输、货物装卸等业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此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予某一行政事务方面管理职权的其他组织。从成都铁路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其系从事客货运输等经营项目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并没有行政管理职责,也与原告要求的履行法定职责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其不属于行政诉讼合格的被告。就此向原告释明,原告仍坚持对成都铁路局的起诉,故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对成都铁路局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成都铁路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海审 判 员 戴劲松人民陪审员 舒小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淮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