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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4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乐乐与黄俊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乐乐,黄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4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乐乐,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黄俊峰,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义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渑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在执行李乐乐申请执行黄俊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