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凤阳县华盛精制石英砂厂、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华盛精制石英砂厂,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华盛精制石英砂厂。住凤阳县方邱湖农场,机构代码73891660-5。法定代表人:孙宗芳,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住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兴东路西侧5-10幢。机构代码:68688800-7法定代表人:徐进,职务董事长。关于凤阳县华盛精制石英砂厂与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凤阳县华盛精制石英砂厂欠款9384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5日起年利率6%计算)。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