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阳县统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定英利水牛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统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定英利水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79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统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高任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建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保定英利水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源西路67号。法定代表人薛鹏,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628民初891号,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保定英利水牛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保定英利水牛物流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保定英利水牛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保定英利水牛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1572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斌 来源: